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3號原 告 福樂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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