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963號
KSDV,98,訴,963,2009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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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3號
原   告 福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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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樂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