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892號
KSDV,98,訴,1892,2009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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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92號
原   告 辛○○
      丑○○
      丙○○
      己○○○
      癸○○○
      乙○○
      子○○
      丁○○
      甲○○
      寅○○
      庚○○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差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辛 ○○新台幣(下同)99,000元、丑○○92,000元、丙○○95 ,000元、己○○○92,000元、癸○○○96,000元、乙○○92 ,000元、子○○90,000元、丁○○96,000元、甲○○93,000 元、寅○○96,000元、庚○○120,000 元、壬○○92,000元 ,及均自民國90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0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依首揭規定,於法相符。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受僱聯勤第302 廠(已於92年10月27日由被告接管) ,依「國軍生產作業基金三○二責任中心營運績效獎金作業 規則」(下稱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獎金係逐月提列,



每一年度最高可發6 個月績效獎金,且因依預算法第99條規 定,為因應新舊合計年度之銜接,於88下半年度及89全年度 之績效獎金上限,應乘以1.5 倍,故最高可發9 個月績效獎 金。依「國防部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草案第183 條 規定,生產單位均按每年作業收入百分之1 ,提列產品售後 服務保證費用,惟聯勤第302 廠於89年度,以採購空軍抗近 紅外線純棉迷彩布有褪色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為由,增 提售後服務費為作業收入百分之4 ,致僅發給原告6 個月績 效獎金,而短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又被告因系爭瑕疵,向 訴外人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祥公司)提起損害賠 償民事訴訟,已經最高法院於97年2 月15日以97年度台上字 第19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8年1 月21日以93年度重訴字 第50號,均判決認定榮祥公司敗訴確定,應賠償被告計5100 萬餘元,可見原告於製造過程中並無缺失,系爭瑕疵不可歸 責於原告;是被告自應依兩造間之聘僱人員工作規則(下稱 系爭工作規則)第50條及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給付原告 如附表所示短發之金額,且該等金額應於90年5 月1 日發給 ,是請求自90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 ,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0年 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 供擔供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系爭工作規則第50條規定,被告『得』依所屬各員工之修製 績效與貢獻程度核發績效獎金,而非『應』發給原告績效獎 金;且依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係規定績效獎金『最高』 為6 個月,而非『最低』6 個月,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發 給88下半年度及89全年度,一個半年度之績效獎金計9 個月 ,顯無理由。又績效獎金是按月按個人之工件數核計,與系 爭瑕疵之損失無關;且系爭瑕疵係於89年7 月25日,始經空 軍反應,並由被告與榮祥公司於89年11月17日,就如何補正 進行協商,即系爭瑕疵所生之售後服務責任問題,係於89年 12月間始發生,被告不可能於89年12月前即按月預扣留盈餘 ,作為提列此部分之售後服務費。再者,績效獎金是以被告 年度作業剩餘核計及發給,如作業無剩餘或虧損者,不得列 獎金,且提列獎金不得超過審計部最終審定數重新核算之結 果,即被告並非核發績效獎金之最終權責人,而是經由上級 機關轉由審計部核定,故績效獎金之多寡,雙方應遵守系爭 績效獎金作業規則,依審計部最終審定為之。另被告對榮祥



公司之訴訟雖獲勝訴確定,惟因榮祥公司並無財產可供執行 ,被告迄今仍未獲償,且就訴請榮祥公司賠償系爭瑕疵之損 失,亦非賠償聯勤第302 廠員工之獎金,是原告以此理由主 張被告應補發績效獎金,亦屬無據。
㈡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簡化之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於88、89年間均受僱於被告。
⒉依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規定,「個人全年度支給獎金金額 ,軍職人員以不超過其個人4 個月薪(工)資,評價聘僱以 不超過其個人6 個月薪(工)資為限」;又依系爭工作規則 第50條規定,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屬勞動契約之一部。 ⒊被告之售後服務費用由作業收入百分之1 提升至百分之4, 係於89年12月30日簽准提撥。
⒋被告前向榮祥公司分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最高法院以97 年度台上字第241 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 50號,均判決榮祥公司敗訴確定,惟榮祥公司迄今尚未給付 被告款項。
㈡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被告應補發如附表所示之績效獎金,有無理由?五、前揭不爭執事項,業據原告提出「國防部國軍生產作業基金 」會計制度草案1 份、協調會議紀錄1 份、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1 份、系 爭工作規則1 份(本院審卷第6 至20頁)、原告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薪資證明計12份(本院審卷第21至62頁 )、被告與榮祥公司間就系爭瑕疵訴訟之判決書計4 份(本 院審卷第63至82頁)、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生產署89年12月11 日(八九)寀浩字第09940 號函(本院審卷第117 頁)、原 告已領取績效獎金郵局轉帳資料1 份(本院審卷第126 至17 2 頁)、原告自88年7 月起至89年12月止之工資明細表1 份 (本院審卷第176 頁)等為證,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 雄勞簡字第70號、92年度雄勞小調字第33號、92年雄勞簡調 第36號卷宗核閱無誤,固堪認為真實。茲就兩造之爭點,析 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 ,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 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基準法第29條定有 明文。次按系爭工作規則第50條規定:「本廠屬生產作業基 金營運單位,評價雇員得依修製績效與貢獻程度,另核給績



效獎金,獎金區分為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績效獎 金…,發放標準及規定依『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營運績效獎金 支給要點』辦理」。又按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規定,「個 人全年度支給獎金金額,軍職人員以不超過其個人4 個月薪 (工)資,評價聘僱以不超過其個人6 個月薪(工)資為限 」。依此而論,本件績效獎金係屬三節(春節、端午節、中 秋節)獎金,發放標準乃按照各職場配合營業所得利潤比率 計算發給,即依生產績效與盈餘狀況之不確定性、變動性而 發給之激勵給與,與年終獎金則係對每年末在職之員工,以 一個月薪資按實際服勤月數比例,於春節前計發,二者並不 相同。
㈡查,「……二、唯考量本89年度,三軍委製品項及數量繁多 ,為因應各項後續軍種需求之游修工作、提昇軍品妥善率及 維持三軍壯盛之軍容,實需提昇售後服務金提撥之百分比, 以滿足軍種對游修工作及拉鍊耗材之需求。三、經參酌本年 度執行游修工作之支出…,估算軍總對游修及損耗性材料之 需求,建議將現有依產值之百分之1 提列售後服務費之比例 ,提升為依產值之百分之2.2 提列售後服務準備金,以滿足 三軍需求」,有聯勤第302 廠之89年12月22日簽呈1 紙(見 本院審卷第221 頁)在卷可考。又於89年12月26日再上簽呈 ,以前開理由,加以「陸軍、軍管部反映茶綠人纖短夾克顏 色偏藍,與實際需求有差,為滿足軍種需求,需重新染色或 重新製作,需先期規定重整所需費用」,建議將售後服務費 比例百分之1 提升為百分3 ,有聯勤第302 廠之89年12月26 日簽呈1 紙(見本院審卷第222 頁)可按。再「……二、經 重新精算為滿足軍種需求所需之售後服務費用,除考量88年 度委製之純棉迷彩服,併增加考量空軍89年度委製之純棉迷 彩服……,有關色澤固色研究在與國內專業染整廠商大鐘及 其日本技師、中紡中心研究,經由固色劑之輔並無法強化顏 色之堅牢度並避免變色,在染色原料、材質還用及規範要求 間之搭配問題尚未獲得一圓滿之答案前,為滿足空軍正常之 撥補作業,最後將優先考量以T/C 迷彩布重新製作迷彩服, 滿足空軍經常服裝補給之需求。三、另89年度製繳陸軍及軍 管部之茶綠人纖活動毛絨裡短夾克顏色澤,雖經正常手續驗 收合格,但仍無法滿足軍種需求,亦需回收重新浸染,以滿 足陸軍之需求。四、經重新精算所需之費用,及考慮後續服 務、游修案件發生之可能性,建議將目前依產值之百分之3 提列售後服務費,增加為依產值之百分之4 提列售後服務費 ,以滿足服務三軍、提昇本廠品質信譽之目的」,有89年12 月30日簽呈1 份(見本院審卷第223 頁)可稽。據上而論,



被告係因委製品項及數量增多,游修工作及拉鍊等耗材需求 增加,始將售後服務費之比例由百分之1 提升至百分之3 ; 且因色澤固色問題,尚未能解決,而以其他方式重新製作迷 彩服供給空軍,並就陸軍及軍管部之茶綠人纖活動毛絨裡短 夾克,亦需回收重新浸染等原因,重新精算結果,再將售後 服務費比例由百分之3 提升至百分之4 。是被告係以整個營 運趨勢及狀況等綜合考量,而非僅因系爭瑕疵,始將售後服 務費比例由百分之1 提升為百分之4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 增提售後服務費至作業收入百分之4 ,係肇因於系爭瑕疵云 云,即屬無據。
㈢又查,依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係規定績效獎金「不超過 其個人6 個月薪(工)資為限」,即『最高』以6 個月為限 ,而非『應』給付6 個月;且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亦規定 ,績效獎金全年度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依審計部最終審定數 重新核算之結果,而審計部核定88下半年度及89全年度(計 一個半年度),計6 個月績效獎金,有被告提出之聯合勤務 總司令部生產署90年9 月14日(九○)寀浩字第07702 號令 1 份(見本院審卷第226 至228 頁)可按,是被告依據系爭 績效獎金作業規則及審計部核定數額,發給原告88下半年度 及89全年度計6 個月績效獎金,與兩造間所約定之勞動契約 條件相符。再查,績效獎金係逾營業淨利達某程度時,抽取 部分盈餘分配予員工之恩惠性、獎勵性給與,性質上可歸列 於「紅利」,與因從事工作獲致每月穩定、經常性,且不論 盈虧皆須發給之薪資不同,已如前述;是縱如原告所言,係 因提高售後服務費比例,導致壓縮績效獎金;然被告係基於 整個營運趨勢及狀況等綜合考量,將售後服務費比例由百分 之1 提升為百分之4 ,亦見前述,且績效獎金既屬於公司盈 餘而抽取部分分配予員工,自應視整個營運狀況而決定發給 之數額,而非一定須發給年度最高額度6 個月之績效獎金, 故被告因營運之必要,將售後服務費比例提升,造成績效獎 金減少,亦與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相符。另原告復未提出 應發給計9 個月績效獎金之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以前 均發給最高6 個月績效獎金,遽以認定88下半年度及89全年 度(計一個半年度)即應發給9 個月績效獎金。 ㈣準上而論,原告依系爭工作規則第50條及系爭績效獎金作業 規則,主張被告應發給88下半年度及89全年度之績效獎金計 9 個月,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系爭績效獎金作業規則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90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88年下半年│原告主張88年│88年下半年至│
│ │ │ │至89年全年│下半年至89年│89年全年度之│
│ │ │ │度之工資(│全年度之應發│實發績效獎金│
│ │ │ │18個月) │績效獎金(即│ │
│ │ │ │ │左項之50%) │ │
├──┼────┼────┼─────┼──────┼──────┤
│1 │辛○○ │120,029 │570,040 │285,020 │164,991 │
├──┼────┼────┼─────┼──────┼──────┤
│2 │丑○○ │115,630 │503,855 │251,928 │136,298 │
├──┼────┼────┼─────┼──────┼──────┤
│3 │丙○○ │114,458 │517,429 │258,715 │144,257 │
├──┼────┼────┼─────┼──────┼──────┤
│4 │己○○○│90,868 │417,120 │208,560 │117,692 │
├──┼────┼────┼─────┼──────┼──────┤
│5 │癸○○○│108,915 │515,988 │257,994 │149,079 │
├──┼────┼────┼─────┼──────┼──────┤
│6 │乙○○ │107,698 │553,543 │276,772 │169,074 │
├──┼────┼────┼─────┼──────┼──────┤
│7 │子○○ │138,148 │583,794 │291,987 │153,839 │
├──┼────┼────┼─────┼──────┼──────┤
│8 │丁○○ │141,418 │619,939 │309,970 │168,552 │
├──┼────┼────┼─────┼──────┼──────┤
│9 │甲○○ │133,113 │567,397 │283,699 │150,586 │
├──┼────┼────┼─────┼──────┼──────┤




│10 │寅○○ │114,585 │543,744 │271,872 │157,287 │
├──┼────┼────┼─────┼──────┼──────┤
│11 │庚○○ │123,152 │596,621 │298,311 │175,159 │
├──┼────┼────┼─────┼──────┼──────┤
│12 │壬○○ │83,245 │479,482 │239,741 │156,4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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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