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012號
KSDV,98,訴,1012,2009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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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庚○○○
      戊○○
      辛○○○
上訴人即
被告兼乙○○
特別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上訴人己○○○、庚○○
○、戊○○辛○○○各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
仟捌佰元;上訴人甲○○丁○○丙○○乙○○應共同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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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