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938號
KSDV,98,補,1938,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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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鼎龍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118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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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龍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