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州溶射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82,31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14,8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
繳114,372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