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808號
KSDV,98,補,1808,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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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甲○○
            2號
原告與被告丙○、成功派出所所長、乙○○、丁○○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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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