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767號
KSDV,98,補,1767,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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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乙○○、黃惠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睿實業有限公司、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應補繳5,23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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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