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27號
KSDV,98,聲,127,200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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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deri
           , Pa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Hitec Maritime Co. Ltd.
           A-DO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以98年度裁全字第574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 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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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