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宏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資產有房屋2 筆,評定現值為新台 幣(下同)1,177,900 元,帳面價值1,330,027 元;運輸設 備、生財器具、其他固定資產及未攤銷費用帳面金額合計55 8,717 元、現金及存款69,507元、進項稅額876 元、存出保 證金160,000 元,而尚有未清償之合作金庫借款債務98,679 ,091元、應付銀行利息7,769,610 元、應付費用1,802,275 元、應納營業稅10,030元,股東往來31,361,280元,聲請人 之資產負債情形,截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帳面資產價值 為2,119,127 元,帳面負債金額達140,162,286 元,聲請人 資產不敷清償所負債務,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破產等語。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 有明文。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 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 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 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 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 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 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 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三、經查:
㈠聲請人目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有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高雄分行、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阿瘦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王有義、王色瓊、甲○○陳報狀及泰國盤谷 銀行台北分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勞工保險局回函在卷可 查。聲請人之資產大於負債,其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而有 破產之原因乙節,尚堪採信。
㈡附表所示之房屋稅(本稅)及盤谷銀行之債權,均為有優先 權之債權,以聲請人目前帳面資產2,119,127 元,尚不足清 償優先債權,則聲請人之資產,於清償優先債權後,已無餘 額可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使眾多破產債權人有受清償 而獲得分配之可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
產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
├──┼──────────┼─────────────┤
│1 │泰國盤谷銀行 │有擔保債務 │
│ │ │本金:美金4,040,397.63元。│
│ │ │利息:美金5,050,152.35元 │
├──┼──────────┼─────────────┤
│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本稅1,616,018 元滯納│
│ │ │金238,090 元 │
├──┼──────────┼─────────────┤
│3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199,822,902 元(含利息、違│
│ │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約金)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 │ │
├──┼──────────┼─────────────┤
│4 │勞工保險局 │17,662元 │
├──┼──────────┼─────────────┤
│5 │甲○○ │11,391,316元 │
├──┼──────────┼─────────────┤
│6 │王色瓊 │140,634元 │
├──┼──────────┼─────────────┤
│7 │王有義 │140,634元 │
├──┼──────────┼─────────────┤
│8 │阿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155,000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