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1141號
KSDV,98,審訴,1141,2009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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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謝慶輝律師
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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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