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
⒉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 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李春葉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
⒍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⒎聲請人配偶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 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⒏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全體受扶養人謝育民、謝宛玲、謝東庭及李春葉97年、96年度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 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 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 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 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 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⒒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及債權人清冊( 綠色聯單) 。
⒓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無收入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 開銷所需及如何支付還款,如有資助之人,其支付之金額為何 及該資助者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之切結書 。
⒔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2309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市新興區○○○路188 號之24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 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 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⒕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 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⒖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12月9 日起至98年12月9 日止) 之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 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及財產變動狀 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 相 關資料。
⒗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