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 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 資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 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 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目前任職場所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及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地址。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 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 之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洪黃玉蟬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 表。
⒋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⒌受扶養人洪黃玉蟬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⒎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前置協商未能接受顯足以 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並請說明該協商方案內容還款金額、 利率及期數內容為何。
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⒐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 投保金額)。
⒑有無積欠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據聲請人聯徵中心信用報告原為聯邦及萬泰銀行債 權轉讓)債務?如有,請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文件,並更正債權 人清冊到院。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