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1064號
KSDV,98,審消債更,1064,200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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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2.請釋明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玉山銀 行信用貸款、台新銀行信用卡等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 。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文件。如上開債權尚未 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 債權人清冊。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依法應分擔扶養楊玉壽之人數、每月扶養卓東璋、卓芸如之支 出數額並請提出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及扶養楊玉壽5,000 元支 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應分擔扶養楊玉壽之義務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0.請提出聲請人替聲請人父親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 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水電費、電信費、網路費 、日用品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另請釋明租賃物地址。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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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