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及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黃瑛琦、黃彥穎及黃群珍之97年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 本。
⒋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⒌受扶養人黃丙團及母親黃陳淑滿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 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 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 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 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 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
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
⒏聲請人擔任群珍服飾店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 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 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⒐請提出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黃彥穎之身心障礙手冊及黃群珍低收 入戶之證明文件,並陳報該人有無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 貼等補助。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⒒聲請人97及96年度台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來源為何?是 否為持有該公司股票?如是,請說明現存股數及市場現值,並 提出證券存摺影本或股票影本等證明文件。
另請說明96年度英屬蓋曼群島商然健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之執行及營利所得來源為何?現尚有無此收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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