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甲○○即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葉桂弘之同 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