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8年度,332號
KSDV,98,司養聲,332,200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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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已歿)
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 108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相對人乙○○(10年12月18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聲請人母 親邱却於47年10月24日與養父結婚時,聲請人已九歲,養父 嗣於48年收養聲請人,然聲請人從未在養父家中吃飯或領錢 使用,小學畢業後即半工半讀自立更生至今,亦未曾與養父 家中成員往來,茲因養父乙○○於91年5 月9 日死亡,為免 往後聲請人之小孩及家中成員誤認親子關係,爰依法准予終 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乙○○與聲請人之母邱却於47年12月24日結 婚,並於91年5 月9 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手抄本 在卷可稽。㈡惟前開戶籍謄本手抄本上聲請人甲○○之記事 欄記載「民國肆捌年壹月貳叁日經戶長乙○○認領」,且聲 請人之戶籍謄本父親欄亦載「乙○○」,而非記載為養父; 又經聲請人到庭陳述:「(聲請意旨為何?你與乙○○間不 是收養關係,為何要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我9 歲時,我媽 媽嫁給乙○○,乙○○不是我生父,我從未在乙○○家吃過 飯,我都住在外婆家,但住不久,17、18歲我就出來工作獨 立了。(問:你與乙○○不是收養關係?)我不知道是何種 法律關係,我只知道乙○○絕對不是我的親生父親。我阿姨 可以證明。當初我外婆開出的條件,就是乙○○要收養我, 我媽媽才可以與乙○○結婚,我不知道戶政機關為何登記為 認領。」等語,綜上,堪認相對人乙○○於48年1 月23日係 「認領」聲請人,且由戶政機關為「認領」之登記,是以聲 請人與相對人乙○○間並非收養關係,揆諸首揭規定,相對 人乙○○既非聲請人之養父,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應予駁回 。㈢聲請人爭執相對人乙○○非其親生父親,然聲請人與相 對人乙○○間是否有血緣關係,究非本件認可終止收養程序 所得審認,聲請人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併此敘明。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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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