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1849號
KSDV,98,司聲,1849,200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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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為 撤銷假扣押,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5772 號民事裁定, 為相對人提供新臺幣10,922,772元為反擔保金,並以本院96 年度存字第507 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 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印鑑證明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507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 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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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