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1909號
KSDV,98,司拍,1909,200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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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909號
抗 告 人 冠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拍
字第190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7 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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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澔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