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909號抗 告 人 冠澔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拍字第190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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