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鄭又升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代 理 人 黃晟豪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高啟哲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陳怡駿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代 理 人 洪佩君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張國保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代 理 人 吳育樺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王富宜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謝明璁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林欣宜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代 理 人 蕭雅茹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代 理 人 曾建文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代 理 人 劉育麒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清算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鄭又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98年6 月11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2 號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 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財產僅有1993年出廠、汽缸容量1997 公升之車牌號碼VT-1076號自小客車一部,惟該自小客車 車經本院進行拍賣程序,並無人應買,顯無換價之可能,此 有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拍賣動產公告、拍賣動產 筆錄在卷可稽;除外查無任何資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清算 財團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 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三、又本院於98年11月8 日以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祥字第91號函 請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調 查債務人其配偶名下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惟債務人 其配偶名下並無任何資產,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 屬清單、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另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具 狀指稱債務人係因過度消費、奢侈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 提出債務人刷卡消費單據等資料,惟此乃係清算程序終止或 終結確定後,法院依本條例第134 條規定對債務人為不免責 裁定時應考量之因素,與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無涉。本件 債務人既有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所稱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本院自應依法裁定終止之,以 避免無益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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