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梅綢代 理 人 王家鈺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馮佳慧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官小琪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麗智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銀行債 權)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林玉惠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 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附 卷足憑。又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所提無清 算財團財產切結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 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 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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