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496號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債 務 人 丁○○債 務 人 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代理人乙○○之合法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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