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6496號
KSDV,98,司促,66496,200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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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49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乙○○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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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