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4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4號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甲○○於94年4 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12月20日止累計消費記
帳91,583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
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20 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646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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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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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 │98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682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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