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6462號
KSDV,98,司促,66462,200912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4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4號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甲○○於94年4 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12月20日止累計消費記
  帳91,583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
  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20 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6462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8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682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