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364號
原 告 陳坤上
上列原告與被劉萍間請求離婚事件,因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
被告大陸地區住居所住址,致本院無法對伊為送達。爰依法裁定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
與兩造經公證、認證之結婚證書、被告之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
被告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逾期未
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