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4883號
KSDV,98,司促,64883,200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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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4883號
債 權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㈠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捌
   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
   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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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