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4749號
KSDV,98,司促,64749,200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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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4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133
債 務 人 乙○○
            39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甲○○於87年5 月7 日邀相對人乙○○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8年12月13
  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03,172 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13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6474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梁│98年12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4064│文宸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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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