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4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133
債 務 人 乙○○
39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甲○○於87年5 月7 日邀相對人乙○○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8年12月13
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03,172 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13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6474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梁│98年12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4064│文宸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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