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460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路10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叁仟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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