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4601號
KSDV,98,司促,64601,200912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460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路10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叁仟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