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3391號
KSDV,98,司促,63391,200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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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3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自由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黃自由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三、債務人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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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