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3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自由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黃自由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三、債務人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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