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2002號
KSDV,98,司促,62002,200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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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0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
法定代理人 乙○○
            樓、5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
  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受讓
  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
  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後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
  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案外人李順妹於民國(下同)91年9月30日邀同債
  務人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
  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一筆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1
  年9月30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年息百分之7.2計收,如有違約並
  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案外人李順妹應於每月3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2
  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
  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就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經法拍擔
  保品後尚不足本金618,799元,及自93年10月29日起之利息
  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又債務人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
  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聲請人對案外人李順妹強制執行
  無效果後,擔負保證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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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