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1622號
KSDV,98,司促,61622,2009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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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1622號
債 權 人 姜依伶即漢勝企業工程行
債 務 人 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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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