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622號
債 權 人 姜依伶即漢勝企業工程行
債 務 人 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漢勝企業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
關佐證資料(因本件憑票支付對象為漢勝企業工程行,故需
釋明債權人姜依伶與漢勝企業工程行之同一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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