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1622號
KSDV,98,司促,61622,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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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622號
債 權 人 姜依伶即漢勝企業工程行
債 務 人 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漢勝企業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
  關佐證資料(因本件憑票支付對象為漢勝企業工程行,故需
  釋明債權人姜依伶漢勝企業工程行之同一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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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