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614號
債 權 人 雷添峰即崧和工程行
債 務 人 勵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勵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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