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51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戴爾塔國際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爾塔國際石油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戴爾塔國際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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