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708號
KSDV,98,司促,57708,200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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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7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郭粉蘭
債 務 人 郭有福
債 務 人 郭振農
債 務 人 郭秀花
債 務 人 吳玉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陸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等於92年08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000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等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
     600 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甲○○等自97年01月至97年08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51,981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
     手續費為新臺幣5,268 元,以上共計新臺幣57,249元
     ,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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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