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91年度,23號
STEV,91,店簡聲,23,200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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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林錫煌
  相 對 人 麗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李美麗住台北市○○區○○路二五一號二樓
  相 對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勳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 二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蘇秀婷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564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326 元
本件程序費用       136 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40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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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