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8年度,205號
KSDM,98,聲減,205,200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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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建利園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41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建利園藝有限公司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列已減刑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建利園藝有限公司因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 表編號2 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 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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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利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