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12月14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