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8年度,5247號
KSDM,98,審聲,5247,200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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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 奪等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12月3 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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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