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因受刑 人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8年1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