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晨電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伍仟零伍拾伍元
,折合銀元貳拾叁萬伍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柒拾玖點壹伍
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鄭 彩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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