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3116號
KSDM,98,審易,3116,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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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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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