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3042號
KSDM,98,審易,3042,200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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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7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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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