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7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