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82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2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2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2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30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31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32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原名徐玉庭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中華民國98年4 月9 日所為之7 件處分(原處分案號:高
市交裁字第32-BC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
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00
號、第32-1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 已經喪失,且無得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 處理辦法第18條亦規定明確。關於上開聲明異議法定期間之 規定,其立法意旨乃因行政處分之效力,須顧及安定性,不 宜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並寓有對於權利長期怠於行使者 ,毋須過度保護之旨,故立法者既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 條規定,受處分人須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之法定期 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其異議始為合法,則法 院於審理交通異議事件時,自應先於程序上審查異議有無逾 期,如已逾法定期間,其異議已非合法,即應於程序上駁回 ,不得再行審究實體上有無理由。
二、查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8年4 月9 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7 件處 分,均已於98年4 月28日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原名徐玉庭。下稱異議人)戶籍地址即臺北縣中和市 ○○街30巷4 之2 號,並由異議人本人收受送達等情,有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98年11月5 日高市交裁字第0980054655號函 暨上開7 件處分之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8 年度交聲字第2826號卷第58、73、71、69、67、65、63、61
頁)。上開7 件處分之異議期間自收受裁決書送達翌日起算 ,均於98年5 月18日屆滿20日;再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 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6 日(本院管轄區域在途期間4 日、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2 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 標準」第3 條參照),其末日為98年5 月24日(星期日), 以其次日代之,上開7 件處分之異議期間均於98年5 月25日 即已屆滿。乃異議人遲至98年10月13日始具狀對於上開7 件 處分聲明異議,並於98年10月14日由本院收文繫屬,有聲明 異議狀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98年度交聲字 第2826號卷第1 頁)。異議人就上開7 件處分遲誤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程序上均非合法,且無得補正。
三、從而,本件異議人逾期始就如附表所示7 件處分聲明異議, 均不符規定,應予駁回。至於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98年9 月 3 日高市交裁字第32-1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部分,則 未逾法定期間,爰另為實體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 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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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院繫│裁決日期 │違規時間 │違規事實│違反法條│處罰主文 │
│號│屬案號│民國年月日 │年月日時分│ │ │(新臺幣) │
│ │ ├──────┼─────┤ │ │ │
│ │ │裁決案號 │違規地點 │ │ │ │
├─┼───┼──────┼─────┼────┼────┼──────┤
│1 │98年度│98.04.09 │97.03.07 │不遵守道│道路交通│罰鍰1,800元 │
│ │交聲字│ │11:37 │路交通標│管理處罰│ │
│ │第2826├──────┼─────┤線之指示│條例第60│ │
│ │號 │高市交裁字第│大中/自由 │ │條第2 項│ │
│ │ │32-BC0000000│路口 │ │第3 款 │ │
├─┼───┼──────┼─────┼────┼────┼──────┤
│2 │98年度│98.04.09 │97.02.11 │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 │
│ │交聲字│ │20:14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
│ │第2827├──────┼─────┤所停車經│條例第56│ │
│ │號 │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 │催繳不依│條第2 項│ │
│ │ │32-1B0000000│ │規定繳費│ │ │
├─┼───┼──────┼─────┼────┼────┼──────┤
│3 │98年度│98.04.09 │97.03.01 │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 │
│ │交聲字│ │20:32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
│ │第2828├──────┼─────┤所停車經│條例第56│ │
│ │號 │高市交裁字第│民權二路 │催繳不依│條第2 項│ │
│ │ │32-1B0000000│ │規定繳費│ │ │
├─┼───┼──────┼─────┼────┼────┼──────┤
│4 │98年度│98.04.09 │97.03.06 │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 │
│ │交聲字│ │15:38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
│ │第2829├──────┼─────┤所停車經│條例第56│ │
│ │號 │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 │催繳不依│條第2 項│ │
│ │ │32-1B0000000│ │規定繳費│ │ │
├─┼───┼──────┼─────┼────┼────┼──────┤
│5 │98年度│98.04.09 │97.03.07 │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 │
│ │交聲字│ │15:35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
│ │第2830├──────┼─────┤所停車經│條例第56│ │
│ │號 │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 │催繳不依│條第2 項│ │
│ │ │32-1B0000000│ │規定繳費│ │ │
├─┼───┼──────┼─────┼────┼────┼──────┤
│6 │98年度│98.04.09 │97.02.02 │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 │
│ │交聲字│ │16:24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
│ │第2831├──────┼─────┤所停車經│條例第56│ │
│ │號 │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 │催繳不依│條第2 項│ │
│ │ │32-1B0000000│ │規定繳費│ │ │
├─┼───┼──────┼─────┼────┼────┼──────┤
│7 │98年度│98.04.09 │97.01.20 │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 │
│ │交聲字│ │17:19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
│ │第2832├──────┼─────┤所停車經│條例第56│ │
│ │號 │高市交裁字第│七賢一路 │催繳不依│條第2 項│ │
│ │ │32-1B0000000│ │規定繳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