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本院九十一年票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所載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票據號碼一0七0一四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債權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所簽發票據號碼107 014、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向本院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茲因原告介紹第三人劉華昌予被告認識,其與被告共同向他人借款 二十五萬元,被告恐第三人劉華昌不還款,要求原告開立系爭本票保證,嗣後第 三人劉華昌有還錢,被告並未還款遭退票,履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支票,拒不返 還;原告並無欠被告任何債款, 兩造間已無人原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