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孟昭安律師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
683 號、第129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附表十所示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己○○係海軍軍醫(業於民國98年2 月18日經國防部軍醫局 令文決議退伍),自95年7 月7 日起調任國軍左營總醫院醫 院(設高雄市○○區○○路553 號,下稱左營總醫院)擔任 外科部上尉醫官,因不滿該醫院院長庚○○、醫師壬○○、 辛○○、丁○○、甲○○及護士丙○○、乙○○、癸○○等 人對新進人員無法給予正常醫療訓練及經驗傳承,使其心生 不滿而有怨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自95年10月26日起至96年10月22日止,分別在高雄市 楠梓區○○路、後昌新路、加昌路一帶、高雄市鼓山區○○ ○路453 號、高雄市○○區○○路19號及任職之左營總醫院 等處,以無線網路傳輸或網咖網路連線等方式,化名為「fi shfish」、「Fsfdsf」、「nn」、「aaaa123456」、「bear 」、「jjjjjj」、「pp」、、「popopopo」、「勝德」、「 孟熙」、「城佑」、「仲侑」、「蘋蘋」、「研研」... 等 ,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陳憲中、賴士葆、高建智、張慶惠 、林育生委員留言版)、中央健保局網站、中央健保局高屏 分局民意信箱留言版、高雄縣議會民意論壇、高雄縣政府反 貪行動網、臺灣公益中心網站、奇摩知識網、陽光社會福利 基金會及醫改會等不特定人均可上網連結並觀覽之網站(化 名、發送時間、標題及文章內容概要、發送網站或留言版等 詳如附表一至八),張貼如「庚○○向藥品augcin之藥商索 取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回扣,對退休後要留任之上校收 取200 萬元」、「庚○○行徑惡劣、貪污而且結黨營私」、 「庚○○利用燒傷中心來撈錢,還仲介賣官抽成」、「丁○ ○等人收取回扣後,上繳一定比例給庚○○... ,他contro l 醫生的方法就是聽話有繳錢的就當主任,而不聽話的如..
. 就被迫離職」、「丁○○向藥商收取回扣」、「庚○○把 好處通通吸乾,部分錢上繳李傑買官,甚至還仲介賣官抽成 」、「辛○○、壬○○可以坐領乾薪,是因為請庚○○行賄 李傑」、「庚○○假借醫院需要設立放射腫瘤科,再巧立名 目從工程款中撈錢數千萬,每月拿耗材回扣近20萬元」、「 甲○○、丁○○幫忙關說,擬對庚○○行賄」、「丁○○是 天賦異稟的黑心醫生,根本就是草菅人命、謀殺病人」、「 甲○○與丁○○貪污,丁○○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民亂開 刀,然後把病人放在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並使用最強 的抗生素,1 天就收回扣1,000 元到3,000 元,庚○○則每 月向主任級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丁○○多收一點老榮 民,以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辛○○違反規定兼差, 且為每位泌尿系統結石病患安排1 次體外震波碎石術可獲取 回扣6,000 元,每月回扣近30萬元」、「庚○○為避免有人 上網舉發其惡行,下令封鎖全院對外網路,使大家見識到白 色恐怖」、「庚○○貪污之事左營海總全院皆知,並收買多 人為他收錢」、「丁○○是天賦異稟的黑心醫生,根本就是 草菅人命、謀殺病人」、「甲○○、丁○○是世上少有的差 勁醫生,根本就是草菅人命、謀殺病」、「乙○○動用私刑 ,修理年長的阿公阿媽」、「護士癸○○威脅住院醫師」、 「丙○○、癸○○為前任院長庚○○收取升官之賄款」等文 章,指摘足以毀損庚○○,壬○○、辛○○、丁○○、甲○ ○、丙○○、乙○○、癸○○等9 人名譽之事,且上開文章 中公然辱罵「尤其是有隻肥豬護士叫做乙○○,明明就是一 隻豬」等語,足以貶損乙○○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 地位。
二、案經庚○○,壬○○、辛○○、丁○○、甲○○訴由國防部 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函送暨丙○○、乙○○及癸○○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所援引之以下各項證據(詳 後述),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進行審判程序時均同意做為證據,本院並審酌該等證據 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無不宜作為證據之 情形,依前開說明,爰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告 訴人壬○○、辛○○、丁○○、甲○○、丙○○、乙○○ 、癸○○、庚○○於偵查中之證詞可佐,復有立法院全球 資訊網(陳憲中、賴士葆、高建智、張慶惠、林育生委員 留言版)、中央健保局網站、中央健保局高屏分局民意信 箱留言版、高雄縣議會民意論壇、高雄縣政府反貪行動網 、臺灣公益中心網站、奇摩知識網、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及醫改會等網站之列印文章、郵寄文章各1 份在卷可參。 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綜 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應堪認定。 ㈡論罪部分:
⒈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 公然為謾罵,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 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時間 ,以化名方式發送內容為「丁○○是天賦異稟的黑心醫 生,根本就是草菅人命、謀殺病人」、「甲○○、丁○ ○是世上少有的差勁醫生,根本就是草菅人命、謀殺病 人」等文章於上開附表所示網站留言版,應屬已指述具 體事實,非僅抽像之謾罵或嘲弄,係核犯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是公訴人認被告上開犯行該當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部分,容有誤會,惟 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變更起訴法條。
⒉又觀諸被告於附表七之網站上張貼文章所稱「肥豬護士 」、「明明就是一隻豬」等語,依據社會一般通念,有 輕蔑、嘲諷、鄙視、使人難堪之意涵,已足以貶損他人 名譽及社會評價,核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至被告於上 開文章中另稱「... 動用私刑,修理年長的阿公阿媽」 等語,則指述具體事實,顯為誹謗之行為無疑。是核被 告於附表七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係 以一張貼文章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⒊再者,被告於附表一至附表六、附表八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於附表一至
附表五、附表八多次發表具體指摘毀損告訴人壬○○、 辛○○、丁○○、甲○○、癸○○、庚○○名譽之名字 ,自然意義上固均屬數行為,惟上開同附表之被害人均 係相同,被害法益亦屬單一,行為之時間又甚密接,各 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 離,因認被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計畫及誹謗之接續犯意 ,而應各評價為一行為,即被告於附表一至附表五、附 表八所為,各僅成立一罪。
⒋又被告所犯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八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科刑部分:
⒈本院審酌被告於擔任國軍左營總醫院外科住院醫師期間 ,因不滿告訴人即醫院同仁之工作理念及工作環境,不 思以正當合法管道處理,竟利用網路可匿名發表言論之 便,以公然侮辱、傳述、散布文字等方式毀損告訴人之 名譽,藉以發洩個人不滿情緒,極不尊重告訴人之人格 尊嚴,法治觀念薄弱,而告訴人計8 人各具醫院院長、 醫師及護士之身分,有相當社會地位,其等聲譽因而受 有莫大損害;再者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多次請求 與告訴人和解,但迄今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告訴人庚 ○○並到庭表示不願與被告和解之意(見本院卷第53頁 ),又被告具國防醫學院碩士學歷,曾獲頒國軍92年優 良醫護人員獎狀碩士學位證書,領有醫師、針灸專科醫 師、外語領隊人員等專業證照(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94 頁),智識專業程度優異,然因本案經國防部軍醫局於 98年2 月18日令文核定被告不適服現役退伍(本院卷第 117 頁),現則於98年7 月1 日於東西診所擔任醫師( 見本卷第205 頁),另依據其犯罪手段、對各該告訴人 聲譽所生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 附表八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依據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 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現行刑法第41條第 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 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 之規定部分,因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 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98年6 月19日司法院釋 字第662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6 2 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犯附表一、附表三至五 所示4 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雖經本院定應執行 之刑逾6 個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
明。
貳、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附表九所示之時間,以郵寄方式,或以「吳文智」 之名義,發送附表九所示之文章內容,指摘毀損告訴人庚○ ○、丁○○、甲○○、壬○○、辛○○之名譽,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妨害名譽罪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散 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經查,上開附表九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業經國防部南部地 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 月14日起訴(偵查案號: 97年度偵字第1 號),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並判 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44號),復經軍事檢察官上訴,為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撤銷改判(案號:97年度上訴 字第37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撤銷發回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案號:98年度軍上 字第1 號),再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撤銷 原判(案號:98年度上更字第1 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 雄分院(案號:98年度軍上字第8 號),刻由國防部高等軍 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案號:98年度上更二字第1 號),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公訴人就附表 九所示之同一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97年10月3 日始繫 屬本院,縱本院有管轄權,然既繫屬在後,本應就附表九所 示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因公訴人認上開部分與前開論 罪科刑之事實(指附表一至附表五部分),各為接續犯之一 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叁、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 表十所示之時間,以郵寄方式,以附表十所示之化名,在立 法院全球資訊網(林育生委員留言版),張貼發送內容為「 戊○○趁為病人開刀之際吃病人豆腐」之文章,指摘毀損告 訴人戊○○之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如附表十所示張貼發送文章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310 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 法第314 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戊○○於 本院審理時,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5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被告涉犯附表十 所示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3 條第3 款,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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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化 名 │發送時間 │ 標題「文章內容概要」 │張貼網站或留言版 │ 所犯之罪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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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ishfish │95/10/26 │海總密辛3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己○○犯散布文字誹│
│ │ │ │「庚○○為避免有人上網舉│(陳憲中委員留言版)│謗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發其惡行,下令封鎖全院對│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外網路,使大家見識到白色│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恐怖」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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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ishfish │95/12/07 │李傑貪污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
│ │ │ │「辛○○、壬○○可以坐領│(賴士葆委員留言板)│ │
│ │ │ │乾薪,是因為請庚○○行賄│ │ │
│ │ │ │李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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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nn │96/05/30 │軍醫內幕! │高雄縣議會民意論壇 │ │
│ │ │12:17:00│「庚○○行徑惡劣、貪污而│ │ │
│ │ │ │且結黨營私」、「庚○○利│ │ │
│ │ │ │用燒傷中心來撈錢,還仲介│ │ │
│ │ │ │賣官抽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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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鳴人 │96/06/23 │左營海總院長貪污密辛 │高雄縣政府反貪行動網│ │
│ │ │18:44 │「庚○○行徑惡劣、貪污而│ │ │
│ │ │ │且結黨營私」、「庚○○利│ │ │
│ │ │ │用燒傷中心來撈錢,還仲介│ │ │
│ │ │ │賣官抽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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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aaa123456│96/06/24 │左營海總院長貪污密辛2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
│ │ │ │「庚○○把好處通通吸乾,│(張慶惠委員留言板)│ │
│ │ │ │部分錢上繳李傑買官,甚至│ │ │
│ │ │ │還仲介賣官抽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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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榮總醫師 │96/07/04 │白色巨塔-海總院長貪污篇 │中央健保局網站 │ │
│ │ │08:52:46│「庚○○行徑惡劣、貪污而│ │ │
│ │ │ │且結黨營私」、「庚○○利│ │ │
│ │ │ │用燒傷中心來撈錢,還仲介│ │ │
│ │ │ │賣官抽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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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榮總醫師 │96/7/4 │白色巨塔-海總院長貪污篇 │中央健保局網站 │ │
│ │ │08:54:13│「庚○○行徑惡劣、貪污而│ │ │
│ │ │ │且結黨營私」、「庚○○利│ │ │
│ │ │ │用燒傷中心來撈錢,還仲介│ │ │
│ │ │ │賣官抽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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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bear │96/08/21 │海總貪污秘史 │臺灣公益中心網站 │ │
│ │ │21:05:04│「庚○○向藥品augcin之藥│ │ │
│ │ │ │商索取新臺幣(下同)100 │ │ │
│ │ │ │萬元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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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jjjjjj │96/08/21 │同上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
│ │ │ │ │(林育生委員留言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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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jjjjjj │96/08/21 │同上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
│ │ │ │ │(林育生委員留言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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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popopopo │96/09/29 │海總工程案貪污內幕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
│ │ │ │「庚○○假借醫院需要設立│(林育生委員留言板)│ │
│ │ │ │放射腫瘤科,再巧立名目從│ │ │
│ │ │ │工程款中撈錢數千萬,每月│ │ │
│ │ │ │拿耗材回扣近2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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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孟熙 │96/10/05 │左營海總放腫工程貪污內幕│奇摩知識網 │ │
│ │ │23:32:09│ ……… │ │ │
│ │ │ │「庚○○假借醫院需要設立│ │ │
│ │ │ │放射腫瘤科,再巧立名目從│ │ │
│ │ │ │工程款中撈錢數千萬,每月│ │ │
│ │ │ │拿耗材回扣近2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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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孟熙 │96/10/05 │我是左營海總的員工………│奇摩知識網 │ │
│ │ │23:33:17│「庚○○向藥品augcin之藥│ │ │
│ │ │ │商索取新臺幣(下同)100 │ │ │
│ │ │ │萬元回扣,對退休後要留任│ │ │
│ │ │ │之上校收取20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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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勝德 │96/10/05 │海總貪污密史……… │奇摩知識網 │ │
│ │ │23:36:07│「庚○○向藥品augcin之藥│ │ │
│ │ │ │商索取新臺幣(下同)100 │ │ │
│ │ │ │萬元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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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城佑 │96/10/05 │各位榮民醫院的同仁大家好│奇摩知識網 │ │
│ │ │23:40:56│……… │ │ │
│ │ │ │「庚○○行徑惡劣、貪污而│ │ │
│ │ │ │且結黨營私」、「庚○○利│ │ │
│ │ │ │用燒傷中心來撈錢,還仲介│ │ │
│ │ │ │賣官抽成」、「丁○○等人│ │ │
│ │ │ │收取回扣後,上繳一定比例│ │ │
│ │ │ │給庚○○...,他control醫│ │ │
│ │ │ │生的方法就是聽話有繳錢的│ │ │
│ │ │ │就當主任,而不聽話的如..│ │ │
│ │ │ │. 就被迫離職」、「庚○○│ │ │
│ │ │ │把好處通通吸乾,部分錢上│ │ │
│ │ │ │繳李傑買官,甚至還仲介賣│ │ │
│ │ │ │官抽成」、「辛○○、鄭念│ │ │
│ │ │ │華可以坐領乾薪,是因為請│ │ │
│ │ │ │庚○○行賄李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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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蘋蘋 │96/10/05 │我在海總作了好幾年的護理│奇摩知識網 │ │
│ │ │23:49:54│工作……… │ │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天 │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000元│ │ │
│ │ │ │,庚○○則每月向主任級主│ │ │
│ │ │ │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曹│ │ │
│ │ │ │明正多收一點老榮民,以便│ │ │
│ │ │ │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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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蘋蘋 │96/10/05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3:50: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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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蘋蘋 │96/10/05 │我是左營海總員工……… │奇摩知識網 │ │
│ │ │23:51:03│「庚○○假借醫院需要設立│ │ │
│ │ │ │放射腫瘤科,再巧立名目從│ │ │
│ │ │ │工程款中撈錢數千萬,每月│ │ │
│ │ │ │拿耗材回扣近2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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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研研 │96/10/05 │在海總作了好幾年的護理工│奇摩知識網 │ │
│ │ │23:52:24│作……… │ │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 天│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
│ │ │ │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 │ │
│ │ │ │丁○○多收一點老榮民,以│ │ │
│ │ │ │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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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研研 │96/10/05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3:52: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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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火富 │96/10/05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3:55: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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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火富 │96/10/05 │我是左營海總員工……… │奇摩知識網 │ │
│ │ │23:55:45│「庚○○假借醫院需要設立│ │ │
│ │ │ │放射腫瘤科,再巧立名目從│ │ │
│ │ │ │工程款中撈錢數千萬,每月│ │ │
│ │ │ │拿耗材回扣近2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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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macmac │96/10/14 │發生在海總一般外科的故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
│ │ │ │…1 │(林育生委員留言板)│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 天│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
│ │ │ │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 │ │
│ │ │ │丁○○多收一點老榮民,以│ │ │
│ │ │ │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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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macmac │96/10/14 │發生在海總一般外科的故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
│ │ │ │…2 │(林育生委員留言板)│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 天│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
│ │ │ │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 │ │
│ │ │ │丁○○多收一點老榮民,以│ │ │
│ │ │ │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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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政昆 │96/10/14 │在海總作了好幾年的護理工│奇摩知識網 │ │
│ │ │20:02:26│作……… │ │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 天│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
│ │ │ │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 │ │
│ │ │ │丁○○多收一點老榮民,以│ │ │
│ │ │ │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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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俊家 │96/10/14 │左營海總放腫工程貪污內幕│奇摩知識網 │ │
│ │ │20:04:59│「庚○○假借醫院需要設立│ │ │
│ │ │ │放射腫瘤科,再巧立名目從│ │ │
│ │ │ │工程款中撈錢數千萬,每月│ │ │
│ │ │ │拿耗材回扣近2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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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俊家 │96/10/14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0:04:5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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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俊家 │96/10/14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0:06: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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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柏恭 │96/10/14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0:07: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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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柏恭 │96/10/14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0:08: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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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明翰 │96/10/14 │各位榮民醫院的同仁大家好│奇摩知識網 │ │
│ │ │20:10:50│……… │ │ │
│ │ │ │「庚○○行徑惡劣、貪污而│ │ │
│ │ │ │且結黨營私」、「庚○○利│ │ │
│ │ │ │用燒傷中心來撈錢,還仲介│ │ │
│ │ │ │賣官抽成」、「丁○○等人│ │ │
│ │ │ │收取回扣後,上繳一定比例│ │ │
│ │ │ │給庚○○...,他control醫│ │ │
│ │ │ │生的方法就是聽話有繳錢的│ │ │
│ │ │ │就當主任,而不聽話的如..│ │ │
│ │ │ │. 就被迫離職」、「庚○○│ │ │
│ │ │ │把好處通通吸乾,部分錢上│ │ │
│ │ │ │繳李傑買官,甚至還仲介賣│ │ │
│ │ │ │官抽成」、「辛○○、鄭念│ │ │
│ │ │ │華可以坐領乾薪,是因為請│ │ │
│ │ │ │庚○○行賄李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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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欣欣 │96/10/14 │在海總作了好幾年的護理工│奇摩知識網 │ │
│ │ │20:15:19│作……… │ │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 天│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
│ │ │ │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 │ │
│ │ │ │丁○○多收一點老榮民,以│ │ │
│ │ │ │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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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政昆 │96/10/14 │海總貪污密史……… │奇摩知識網 │ │
│ │ │20:24:08│「庚○○向藥品augcin之藥│ │ │
│ │ │ │商索取100 萬元回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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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麗麗 │96/10/14 │在海總作了好幾年的護理工│奇摩知識網 │ │
│ │ │20:28:25│作……… │ │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 天│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
│ │ │ │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 │ │
│ │ │ │丁○○多收一點老榮民,以│ │ │
│ │ │ │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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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麗麗 │96/10/14 │同上 │奇摩知識網 │ │
│ │ │20:28: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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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ko │96/10/14 │侯文詠的白色巨塔根本就是│臺灣公益中心網站 │ │
│ │ │21:48:42│亂寫的 │ │ │
│ │ │ │「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天 │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
│ │ │ │主治醫師收進貢金,還要求│ │ │
│ │ │ │丁○○多收一點老榮民,以│ │ │
│ │ │ │便向藥商多收一點回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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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ko │96/10/14 │社工界比較喜歡女生嗎? │臺灣公益中心網站 │ │
│ │ │21:50:15│「甲○○與丁○○貪污,曹│ │ │
│ │ │ │明正向藥商拿回扣,對老榮│ │ │
│ │ │ │民亂開刀,然後把病人放在│ │ │
│ │ │ │加護病房裡,放到死為止,│ │ │
│ │ │ │並使用最強的抗生素,1 天│ │ │
│ │ │ │就收回扣1,000元到3, 000 │ │ │
│ │ │ │元,庚○○則每月向主任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