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住雲林
訴訟代理人 丙○○
陳信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一)可攜式瓦斯爐與罐裝瓦斯之接合結構00000000型、(二)瓦爐具之開關安全裝置00000000型二件辦理讓與登記。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丁○○○為訴外人陳錦清之繼承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將陳 錦清所屬之可攜式瓦斯爐與罐裝瓦斯接合構造00000000型及瓦斯爐具開 關安全裝置00000000型二件專利權(下簡稱系爭專利權),以新台幣( 下同)三十萬元讓與原告,並由原告先支付二十萬元,詎被告事後竟悔約,除出 具印鑑證明外,拒不配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讓與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