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1年度,161號
TLEV,91,六簡,161,200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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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住台北市○○區○○路二十一之二號四樓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參佰零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丙○○○簽發、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莿桐 鄉農會信用部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三十萬 八千三百零九元,詎原告於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清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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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