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1392號
KSHM,98,聲,1392,200912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郭定篪
上列被告等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郭定篪提出新台幣叁拾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郭定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案件業經審結並宣示判決在案,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亦核符合規定,爰審渠等犯罪情節,宣告罪刑之異同,准甲○○提出新台幣叁拾萬元、郭定篪提出新台幣叁拾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