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1290號
KSHM,98,聲,1290,200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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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 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 台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16 條之2 第4 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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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