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422號
KSHM,98,上訴,1422,2009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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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
字第1514號中華民國98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865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惟所 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 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 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362 條 、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按上開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 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 ,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 2 點參照);復按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 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 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 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 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 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 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 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 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 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 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 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 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 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上訴理由書狀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 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又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並經原審判決被告2 人各有期徒刑8 月, 均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 幣900 折算1 日。嗣經被告2 人於98年8 月21日聲明上訴, 但僅載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復於98年10月1 日各提出 上訴理由狀。
㈠、被告甲○○之上訴理由略以:
1、被告甲○○非有意觸犯「偽造文書罪」,甲○○為父母(孔 賜相、周髻)的主要照顧者,父母生病或重要事情總是交代 遠在台南縣鹽水鎮的三子甲○○回到高雄縣大社鄉雙親住處 處理,孔賜相周髻申請殘障手冊之追蹤記錄可證,依申請 殘障手冊規定,申請者必須在1 年內追蹤檢查7 次以上,均 由甲○○從鹽水到大社將父母帶去醫院撿查,父母不叫其他 住在高雄縣市子女幫忙,獨要甲○○從鹽水來高雄帶他們就 診,可見父母對甲○○的信任與依賴之深(殘障手冊於89年 核發,以此證明父母之事情在88年以前就由甲○○處理)。 又甲○○所持父母就醫之收據、每次住院聯絡人、醫院各項 檢查簽名都是甲○○或其妻女之名,足證父母晚年生活起居 、身體健康全由甲○○負責照顧。
2、告訴人丁○○等人都說由他們照顧雙親,然在庭證詞卻反覆 不一,自相矛盾:證據一:⑴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號15 14號(下稱原審)98年5 月13日開庭錄音光碟時間00:49:06 ,內容:問:91~94你的父母是誰照顧的?丁○○:那時都 是我太太在照顧。⑵本案95年度他字第7706號96年1 月22日 詢問筆錄問: 你的父母是何人照顧?丁○○:我弟甲○○照 顧的。證據二:⑴原審98年5 月13日開庭錄音光碟時間00:5 5:53,內容:問:你怎麼知道土地所有權狀的事?丁○○: 我父親孔賜相將所有權狀拿給我哥哥,我在場,我知道。⑵ 原審98年6 月22日開庭錄音光碟時間00:53:54,內容:問: 請問孔賜相把土地所有權狀拿給孔昭雄,是你親眼看見或是 他爸爸之後才口頭告訴他的? 丁○○:我爸爸和我大哥都有 告訴我,我沒有親眼看到的。⑶然在原審98年5 月13號審判 筆錄,第8 頁最後2 行~第9 頁第1 行,邱春葉:90年2 月 初他(孔賜相)把存摺、定存交給我,說他老了,要休息了 ,他只要有「夠甲」(台語)就好,他到處找系爭土地所有 權狀都找不到,找的好著急…(土地所有權狀確實遺失), 則丁○○關於孔賜相周髻等14筆土地之所有權狀為何在其 那裡就不可得知。證據三:⑴原審98年5 月13日開庭錄音光 碟時間O1:07:03,內容:律師:你母親在玉山銀行大社分行



有定期存款10萬元,你是不是去跟銀行說定期存單遺失了? 丁○○: 是我太太和我母親去銀行領給我的,是我媽媽說要 給我的。⑵原審98年6 月22日開庭錄音光碟時間00:50:24, 內容:律師:上次庭期問過你,周髻在玉山銀行大社分行10 萬元定存是否你領走?丁○○: 我媽和我、我老婆一起去的 領的。
3、被告甲○○之兄孔昭雄(孔賜相之長子,已往生)手札裡, 處處提及父母的現金在甲○○手上,由此證明可知丁○○、 丙○○早知雙親財產已交由甲○○處理,只是孔賜相往生後 不承認此事,本案應只有贈與問題,並無偽造文書之事:證 據一:91年5 月12日手札內容「今天本(5 )月11日上午9 點父親很嚴肅的叫我寫信叫你把他的農會、郵局、印章及身 分證交反他本人,由他自己保管(他是矇不說話,誰在搞什 麼事情他都非常清楚)」,可知孔昭雄早知道其父財產已交 由甲○○處理,但甲○○孔昭雄當時每個禮拜見面兩次, 依常理判斷,有事當面溝通即可,無須寫信書面傳達,故判 孔昭雄係謊稱其父交代寫信向甲○○索回財產等相關證件。 証據二:91年5 月12日手札內容「因父母的錢在你手中」。 証據三:91年6 月23日手札內容「據知共有三百六十幾萬元 。居然您們對錢……」。証據四:91年7 月14日手札內容「 倆老的老本有幾百萬元在您倆手裡保管著…」。 4、被告甲○○之父孔賜相於91年間,曾因感動於孫女孔維愉( 即被告甲○○之女)的照顧,說要把土地登記給她,孔維愉 尊重其父(甲○○),將土地處理權交由甲○○處理,而甲 ○○因顧及其他兄弟姊妹觀感,所以遲遲未去辦理土地過戶 ,直到系爭土地崩塌嚴重而申請水土保持,遂將崩塌的2 筆 土地過戶,依常理判斷,若甲○○有意過戶土地以圖利自己 ,應當會把全部14筆土地過戶到自己名下,而不是只登記2 筆土地,丁○○等人有意見時,甲○○也很樂意將土地還原 ,之後是丁○○、丙○○還要求甲○○負擔他們的律師費用 16萬等而反悔,結果和解無效,甲○○僅為做水土保持而將 土地過戶,毫無圖取利益之犯意,若在過戶程序上有涉犯偽 造文書之嫌,也是因無相關法律常識所犯。
5、被告甲○○家中尚有行動不便的91歲老母須和57歲的太太( 邱春葉)一同照顧,且甲○○身體狀況不佳,患有心血管疾 病,心臟裡裝有四隻支架,動脈萎縮、中風,隨時有心肌梗 塞危險(附病歷),實無法負荷有期徒刑4 月,又甲○○長 年健康狀況不佳,又照顧母親無法外出工作沒有收入,如易 科罰金達10多萬元,還要幫受牽連妹妹乙○○負擔10多萬元 罰金,總共將近22萬元,甲○○無法負擔,請念及甲○○



行良好,無前科,予以輕判或緩刑。
㈡、被告乙○○之上訴理由略以:「被告乙○○非有意觸犯偽造 文書罪,她基於對兄長(即甲○○)的信任,只要是兄長向 她拿印鑑、印鑑證明,她一律不過問太多即交付之,除將印 鑑、印鑑證明交付給甲○○之外(乙○○之三哥),丁○○ (乙○○之二哥) ,在父親孔賜相往生之後,也曾至其位於 高雄市○○街住處向她要印鑑、印鑑證明,其亦不過問太多 ,便交付(可見原審98年6 月22日開庭錄音光碟,時間00:5 5:56處,內容:乙○○:丁○○我的印鑑證明和印鑑你還我 了嗎?丁○○:我什麼時候向你拿的?乙○○:父親往生後 你去廈門街你跟我拿的。丁○○:我還你了。乙○○:報告 庭上,我的哥哥們若要跟我拿印鑑,我都給他),且其只知 辦理土地登記,對於登記方式,其一概不知情,應無犯罪意 圖,且其素行良好,並無前科,請給予無罪判決」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甲○○乙○○上開上訴理由所陳,大致與其2 人於原 審辯詞相同,而原審業經調查證人即高醫神經內科主治醫師 盧相如於原審證詞,及孔賜相之診斷證明書、孔賜相周髻 之高醫護理病歷、智能狀態暨神經心理學檢查報告等件,而 以證人盧相如確多次為孔賜相周髻看診,於作證時能清楚 回答孔賜相周髻就診經過,就其實際親聞、依據醫學檢查 判斷孔賜相周髻精神狀態之過程及細節證述綦詳,且其具 有高度之醫學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與被告2 人素無恩怨, 要無虛構情事之必要,是其所言應為真實,並參以被告甲○ ○亦自承周髻之意識不清楚等語,足認孔賜相周髻曾經醫 診斷為重度失智症,於94年10月間,因智能退化、意識混亂 ,缺乏辨別事理能力,無法理解如「土地贈與」等複雜事務 意涵等節,復斟酌證人即被告甲○○之女孔維愉、證人即被 告甲○○配偶邱春葉於原審證詞,及證人盧相如之證詞,亦 認孔賜相周髻之失智症病情縱使改善,仍無相當抽象辨別 事理能力,無法理解「土地贈與」此等複雜事務之意義。此 外,並敘明被告甲○○所辯「於91年間孔賜相曾言要將土地 給孔維愉」,固據證人孔維愉邱春葉於原審證述在卷,惟 周髻未曾表明要將土地贈與孔維愉,亦無證據佐證周髻名下 土地實際上為孔賜相所有,或周髻授權孔賜相有處分其財產 之意,且無法以孔賜相於91年間之上開言論,即認其於94 年10月間有同意贈與。況且系爭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之 受贈人尚及於孔維愉以外之人即錢韻先錢奕鳴,顯異於孔 賜相先前表明贈與之內容,不得推論孔賜相或其授權被告甲 ○○為系爭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內容之意。並佐以卷附



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 記申請書、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96年1 月17日函文檢附系 爭土地登記案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從而,認被告明知其父 、母孔賜相周髻之意識逐漸陷於混亂,對外界無法知覺理 會致不具備辨別事理能力,並未同意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至 孔維愉錢韻先錢奕鳴名下,竟趁孔賜相周髻久病、無 辨別能力之際,製作不實之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與土地登 記申請書等私文書,顯足生損害於孔賜相周髻之權益,自 屬偽造無疑。其等復持以行使據以辦理移轉登記,使不知情 之地政機關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自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登記管理之正確 性及孔賜相周髻權益之事證明確(參原判決第4-9 頁), 足徵原判決均已敘明如何認定被告2 人上開犯罪所憑之證據 及理由,經核並無不合。被告2 人上訴理由,仍執「其父母 孔賜相周髻因感於被告甲○○及其孫女孔維愉之照顧,孔 賜相曾表示欲贈與系爭土地,又因系爭土地申請水土保持, 遂將崩塌的2 筆土地過戶,其2 人並無犯意」等情,並未依 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有何採證等足以影響判決 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依據上開說明,此部分上訴理由自非屬 「具體理由」。
㈡、被告甲○○上訴理由雖另以其自身健康情況及上開家庭狀況 ,而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然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 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 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 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足參)。原判決審酌被告明知其等 父母孔賜相周髻均年老久病,且患有失智症,喪失辨別事 理之能力,竟虛構贈與之事實,將孔賜相周髻所有之系爭 土地辦理過戶登記予其等子女,足認其等法律觀念淡薄,所 生危害非微;然念及其等素行尚可,並兼衡其等之犯罪目的 、動機、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及減刑如上所示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原判決第11-12 頁), 經核尚屬允當並無不合。被告甲○○此部分上訴理由,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 刑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 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五、綜上所述,被告甲○○乙○○所提之上訴理由,均非依據 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足 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被告2 人於98年8 月 14日收受原審判決,參原審卷第248 、249 頁),未再提出



其他上訴具體理由,則被告2 人之上訴自與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第2 項所稱「具體理由」顯非相當,足認被告2 人之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上 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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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