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沈勝傑.
丙○【即沈明陞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原名沈勇峯.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梅菊